國罵、貶低、詛咒都能構成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I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成立公然侮辱有兩個前提:一個要公然,一個要知道你在罵誰。
至於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有意圖傳播於眾就成立。
個人覺得罰得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