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LINE@ 使用條款

LINE@ 操作準則  

 

本LINE@使用條款(下稱「本條款」)係規定由LINE株式會社(下稱「LINE Corp.」)所提供、並由LINE Plus株式會社及其關係企業(下稱「Plus」)(總稱「LINE」)所銷售之LINE@相關所有服務(下稱「LINE@」)之使用相關條件。除本條款以外,LINE@並適用本公司訂定之LINE使用條款(http://terms.line.me/line_terms )以及操作準則(http://terms2.line.me/lineat_guideline?lang=zh-Hant)。操作準則、本條款、LINE使用條款之規定若有矛盾抵觸之處,應以操作準則、本條款、LINE使用條款此一順序,依序優先適用。用戶使用LINE@時,應遵守操作準則、本條款、LINE使用條款。另用戶使用LINE@時,將負遵守所有應適用法令之責。

 

1. 使用申請、同意、拒絕、取消

用戶得依LINE指定之方法申請使用LINE@,並藉此使用LINE@。但使用需審查方可設立之帳號(下稱「經認證帳號」)時,須經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判斷用戶有以下任一情事時,本公司得拒絕用戶申請。

1.1. 對LINE提供不實資訊者

1.2. 未符合LINE規定之審查標準(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怠於履行對LINE之支付義務、信用卡之付款能力等。另本公司不負揭露審查標準之義務。)者

1.3. 其他不適宜使用LINE@者

 

2. 本條款之變更

LINE得依需求向用戶公告或通知以變更本條款。用戶於變更後繼續使用LINE@者,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

 

3. 使用期間

LINE@之首次使用期間為一個月。如用戶未於期間屆滿前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申請終止LINE@,則使用期間應自動延長一個月,其後亦同。

 

4. 使用費

4.1. LINE@有免費方案與付費方案。(另LINE@之ID亦有相關付費方案。如欲使用LINE@ID之付費方案,需另行申請。)付費方案之內容、使用費、繳費期限等均由Plus決定,並向用戶公告或通知,請於申請付費方案時確認。

4.2. LINE有可能以向客戶公告或通知,變更或新增付費方案。

4.3. 縱使用戶於月中終止LINE@或變更方案,亦應支付該月適用之當月使用費全額,不依天數按比例計算。另用戶預先支付之使用費,即使於終止LINE@或變更方案時亦不退還,尚請諒解。

 

5. 帳號

5.1. LINE將給予用戶帳號以使用LINE@。

5.2. 用戶須自行負責嚴格控管帳戶之密碼,以避免遭到不當使用。本公司得將使用註冊密碼所進行之一切行為,視為用戶本人行為。

5.3. 如用戶有所要求,LINE可能於合理範圍內協助用戶運用帳號。於該情形下, LINE得於協助之必要範圍內存取用戶帳號並操作之。

5.4. 用戶於取得LINE之同意,將帳號之運用委託第三人時, LINE將賦予該第三人操作帳號所需權限。縱使該第三人因操作用戶之帳號,對用戶造成任何損害,LINE概不負責。

 

6. 內容

6.1. 「內容」係使用LINE@對LINE用戶傳送或置於LINE用戶得以瀏覽之狀態者,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帳號之圖示、個人檔案資訊、用戶發送之文章、圖片、動畫。但不包含1:1聊天室所刊載之文章、圖片及動畫。

6.2. 用戶應就內容聲明、保證以下事項。

6.2.1. 內容並無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著作人格權、發明專利權、商標權、新式樣專利權、新型專利權、營業秘密、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公開權)

6.2.2. 內容不含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過度暴力之內容、露骨之色情內容)或違反法令、本條款或操作準則之內容。

6.3. 於內容記載與第三人有關之資訊時,為免遭誤會資訊係由該第三人提供,LINE用戶應為適當之記載(例如但不限於載明資訊來源、載明並非本人等)。

6.4. 用戶同意,LINE可能將確認內容,以保LINE@之妥善營運。LINE判斷用戶之內容含有不適當之內容時,得不發送或刪除該內容。

6.5. 如遇法院、調查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要求LINE揭露、提供用戶之內容,而LINE判斷該要求係屬正當時,得未經用戶同意,揭露、提供用戶之內容。

6.6. LINE可能將用戶之內容用於LINE@之廣告、宣傳活動中,用戶應事先同意之。

 

7. 通知義務

使用經認證帳號之用戶,如變更用戶之公司名、名稱、法定代理人、地址或其他聯絡資訊時,應立即依照LINE規定之方式通知該變更。LINE接受該通知時,得要求用戶提供資料以證明該變更,用戶應配合之。

 

8. 用戶責任

8.1. 如因用戶使用LINE@而使LINE遭受第三人申訴、請求或提起訴訟等時,用戶應自己負責並自費處理之,不對LINE造成困擾。

8.2. 如因用戶使用LINE@而使LINE受有任何損害(包含律師費用之負擔)時,用戶應立即賠償LINE該損害。

8.3. 若將其他用戶設為共同管理員,則該共同管理員的行為將被視為用戶本人的行為。LINE無法負責共同管理員與用戶之間的糾紛及損失賠償,用戶需自行與對方商討解決。

 

9. 資訊管理

9.1. LINE將共享用戶提供LINE Corp.或Plus之用戶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使用於LINE@之行政處理、回應用戶諮詢、聯絡用戶。

9.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LINE如未經用戶同意,不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

9.3. 為提升LINE@之服務,LINE可能將確認用戶使用LINE@之情形(訊息之種類、傳送時間、傳送次數等),用戶應對此事先同意。

9.4. 用戶得向LINE要求揭露、訂正、新增及刪除LINE自用戶蒐集之個人資料。但該揭露應依LINE另行訂定之程序辦理,可能需另付手續費。揭露、訂正、新增、刪除及申訴之相關諮詢請至此(https://contact.line.me/serviceId/10829)聯絡。

 

10. 委外、業務合作

10.1. LINE得將部分LINE@服務之提供,委由本公司集團公司或其他第三人。

10.2. LINE為提供LINE@之功能予業務合作對象之網站、APP,得將用戶之LINE@相關資訊(但非個人資料之資訊)提供業務合作對象。因此有可能將連至用戶之LINE@之連結等,刊登於合作對象之網站。另LINE得於用戶之帳號頁面上,刊登載有用戶資訊之業務合作對象網站URL、設置連至該網站之連結等。

 

11. 服務之暫停、變更、終止

11.1. LINE於以下情形可能暫停提供LINE@之服務。縱於LINE暫停LINE@時, LINE對用戶仍不負任何責任。

11.1.1. 定期或緊急進行提供LINE@所需設備之保養檢查等時

11.1.2. 提供LINE@所需設備發生故障等時

11.1.3. 因停電、火災、地震、勞動糾紛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難以提供LINE@時

11.1.4.有其他LINE@之運用上或技術上之相當理由時

11.2. LINE得向用戶公告或通知以變更或終止LINE@之全部或一部。縱使LINE變更或終止LINE@之全部或一部,LINE對用戶仍不負任何責任。

 

12. 非保證、免責

12.1. 無論明示或暗示,LINE均未保證LINE@不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瑕疵(包含但不限於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針對特定目的之適用性、安全等相關缺陷、錯誤或程式錯誤、權利侵害等)。

12.2. LINE對於用戶因使用LINE@所遭受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但該損害係因LINE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時不在此限。於此情形,LINE對用戶所生通常且直接之損害,以該損害發生月份之用戶現已支付之LINE@使用費金額為上限,負賠償之責。

 

13. 禁止行為

用戶於使用LINE@時,不得從事以下所記載之行為。

13.1. 違反法令、法院判決、裁定或命令或具有法令拘束力之行政措施之行為

13.2. 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之行為

13.3. 侵害LINE或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或契約上之權利之行為。

13.4. 將LINE@做為第三人之廣告媒介使用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LINE@宣傳第三人之商品、服務)

13.5. 轉讓、出借帳號予第三人之行為、與第三人共用之行為

13.6. 投稿或傳送過度暴力之表現、露骨之色情表現、涉及歧視人種、國籍、信仰、性別、社會地位、家世等之表現、引誘或助長自殺、自傷行為、濫用藥物之表現或其他包含反社會性內容而造成他人不悅之表現之行為

13.7. 偽裝成LINE或第三人之行為,或故意散布不實資訊之行為

13.8. 以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為目的之行為、以和陌生異性認識或交往為目的之行為、以騷擾或誹謗中傷其他用戶為目的之行為、其他不合乎LINE@預計之使用目的而使用LINE@之行為

13.9. 對反社會勢力輸送利益或其他協助之行為

13.10. 不當蒐集、揭露或提供他人之個人資料、註冊資訊、使用記錄資訊等行為

13.11. 干擾LINE@之伺服器或網路系統之行為

13.12. 故意利用LINE@漏洞之行為

13.13. 對LINE提出不當詢問或要求之行為

13.14. 妨礙、干擾LINE經營LINE@或其他用戶使用LINE@之行為

13.15. 支援或助長符合13.1至13.14任一行為之行為

13.16. 其他經LINE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14. 停止使用、終止

本公司判斷用戶有以下任一情事或有其情事之虞時,LINE得不經預告暫停用戶對LINE@之使用,或不經任何催告即終止與用戶間基於本條款之契約關係(下稱「本契約」),終止提供LINE@。縱該停止使用或終止造成用戶任何損害, LINE對用戶概不負責。

14.1. LINE同意用戶申請後,知悉有第1.2條規定之拒絕申請事由時

14.2. 違反本條款或操作準則時

14.3. 以不正當之目的使用LINE@時

14.4. 非可歸責於LINE之事由,無法與用戶聯絡時

14.5  1 年以上未使用LINE@之帳號時

14.6. 用戶有其他經LINE判斷不適當之行為時

 

15. 保密

用戶應就LINE之機密資訊(係指本公司之用戶、產品、服務、事業、技術、技術密竅、構想、概念等相關所有資訊,由本公司於揭露時明白表示為秘密者,無論其揭露方法,以下同)保密,除依法令有揭露義務者外,若無LINE之書面同意,不得將LINE之機密資訊揭露或洩漏予第三人。

 

16. 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16.1. 用戶應聲明自身或其法定代理人、董監事、具有實質經營權之人、員工、代理人或仲介人(下稱「相關人士」),目前非為黑道、黑道份子、黑道準成員、黑道相關企業、職業股東、藉由偽稱社運團體、政治團體不當營利之不良份子、特殊智慧犯罪集團或與前述有密切關係之人或類此者(以下合稱「反社會勢力」)並承諾未來亦無該等情事發生。

16.2. 用戶應承諾自身或其相關人士不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行為。

16.2.1. 暴力要求行為

16.2.2. 超出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16.2.3. 就交易採取威脅性言行(包含但不限於告知自身或其相關人士係屬反社會勢力)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16.2.4. 散佈謠言、利用陰謀詭計或勢力毀損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本公司營業之行為

16.2.5. 其他類如前述各款之行為

16.3. 發現用戶違反前二項所定聲明事項或承諾事項任一項時, LINE得不經任何催告終止本契約,並終止提供LINE@。縱使該終止造成用戶任何損害, LINE亦不對用戶負任何責任。

 

17. 轉讓

17.1. 若無LINE之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將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或契約上之地位轉讓第三人。

17.2.  如LINE欲轉讓LINE@之全部或一部予本公司集團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時,本公司得公告或通知用戶以將本契約上之本公司地位轉讓該第三人,用戶應事先同意之。

 

18. 可分離性

縱本條款之一部依法令等判斷為無效時,無效部分以外之規定仍持續有效存續。另無效部分應於最低限度之範圍內修改以使其有效,並確保以所求最大程度之法律效果與經濟效果之方式解釋。

 

19. 語言、準據法、管轄

本條款以英文為正本,英文與本條款之翻譯間有所出入時,應以英文為優先。本條款之解釋應以日本法為準,不受衝突法之原則拘束。本公司與用戶間就LINE@所生一切爭議,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最新修改日期:2015年7月2日

 

若您想參照英文版的使用條款,請點選以下連結。

http://terms2.line.me/lineat_terms?lang=en

 

轉載自 LINE@ 使用條款
http://terms2.line.me/lineat_terms?lang=zh-Hant

 

--------------------------------------------------------------------------------

你有野心嗎? 你有夢想嗎? 你想月入10萬嗎?

我們堅持五不 : 不用人脈.不用囤貨.不用推銷.不用拉人.不用出門

3298074

現在就馬上點底下網址免費報名了解!

http://sign888.weebly.com/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趙幼梅 的頭像
    趙幼梅

    趙幼梅的部落格

    桂夫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